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了資源稅法。會議結束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
財政部稅政司一級巡視員徐國喬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資源稅自1984年開征以來,經過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稅制要素已基本合理,運行也比較平穩。按照落實稅收法定的要求,這次立法保持了現行的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原則,對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適當的調整,所以將資源稅暫行條例上升到了現在的資源稅法。
徐國喬說,與現行的資源稅制度相比,資源稅法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
統一了稅目。按照現行制度的規定,中央層面列舉了30多種主要資源的品目,沒有列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資源稅法對稅目進行了統一的規范,將目前所有的應稅資源產品都在稅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
調整了具體稅率確定的權限,按照現行制度規定,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目分別實行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實行固定稅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氣、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資源實行幅度稅率。對實行幅度稅率的應稅資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的稅率。資源稅法繼續采用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兩類稅率,對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明確其具體的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規范了減免稅政策。現行的資源稅減免政策既有長期性的政策,也有階段性的政策,對現行長期實行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優惠政策稅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對油氣開采運輸過程中自用資源和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煤層氣,免征資源稅。對低豐度油氣田,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深水油氣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同時為了更好地適應實際需要,便于相機調控,稅法授權國務院對有利于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免資源稅,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對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稅法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減免資源稅的具體辦法。
記者 蒲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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